吃瓜爆料网不打烊欢迎回家_莎车县关于征集动物检疫、违规调运及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线索的公告
来源: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25-05-16 13:43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全面提升公众对动物检疫、调运及屠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度,切实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线索收集渠道,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重点打击违法行为
(一)动物检疫类违法行为
1.未依法申报动物检疫、逃避检疫或伪造、变造检疫证明;
2.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二)调运动物及其产品类违法行为
1.未持有效检疫证明调运动物及其产品;
2.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
3.未经备案车辆运输动物;
4.从自治区外调入用于饲养、屠宰的动物未按规定进行调运前备案;
5.调运动物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
6.经公路运输动物、动物产品途经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不接受查验的。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1.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2.屠宰、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四)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
1.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
2.屠宰、销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
3.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畜禽屠宰场所、畜禽产品储存设施等条件。
(五)病害动物处置的违法行为
1.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及病害产品等行为;
2.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法律责任规定
一旦出现上述违法行为,莎车县农业农村局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特别强调,针对销售病死畜禽产品、实施注水掺假以及非法屠宰经营(生猪)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社会监督机制
(一)消费提示:购买肉类产品请查验“两章两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标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索要购买凭证。
(二)举报方式: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0998-8512129
(三)举报保护:县农业农村局对实名举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筑牢食品安全防线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莎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5日